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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办理顺延一个月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9-09-18] [热度:]    文字大小:  
核心提示: 不过,考虑到今年是省会居民城镇医保实施的第一年,原定的参保时间可能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参保,经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今年将延长居民参保登记期:从12月20日顺延至2008年1月20日止..

  “最近十来天,我们几乎每天都能接待十几个参保居民。”裕华区青园街第二社区居委会剧书记说,因为按原来规定,12月20日前,是今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因此,居民们都希望能在最后的时间里参加“居民医保”。
  不过,考虑到今年是省会居民城镇医保实施的第一年,原定的参保时间可能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参保,经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今年将延长居民参保登记期:从12月20日顺延至2008年1月20日止。以后每年仍是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期限。居民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另外,在这一个月的办理过程中,有些参保者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劳动部门也表示今年的参保政策将适当放宽,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无工作,来不及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只要经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可以先办理居民参保手续,但是,以后年度参保的必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培训证明。
  同时,集体户口人员,由保管户口的单位提供证明,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户口由派出所管理的非从业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直接到较近的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18周岁及以下人员参保不再提供学生手册(学生证);18周岁以上中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参保须提供学生手册(学生证);凡需提供学生手册(学生证)的,所在学校必须积极配合,任何学校不得以学生参加商业保险为由,阻挠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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