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类房产应以自住需求为主
按常理,住宅类房产应以自住需求为主,适当包容一定合理比例的投资性需求,以保证并满足市场上客观存在的流动性人口租房需求的有效供应量。而商业地产则应主要以满足投资出租为主,自用经商为辅,这是在社会市场化经济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种十分成熟稳定的业态。另外,由于我国改革30年的持续发展,一部分群体已经率先富了起来,各人群之间所拥有财产的多寡不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拥有财产较多的人群,自发地自觉地要通过各种投资甚至合法的投机性运作达到资本增值,这不是靠任何行政部门的限制性政策和措施就可以根本抑制得了的。就拿房地产来讲,如果把更适合投资性购买的商业物业从政策上加以堵塞,令其投资途径不甚畅通,势必会把投资资金挤向原本更适合自住需求的住宅类购买上去。针对这一问题,我在去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调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限制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有关部门的回复认为“调整和放宽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政策,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市场炒作的风险,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未能采纳。
事实上,2009年的房地产市场中,商业物业类非但没有炒作暴涨,反而是一边倒地冷清蛰伏致使房地产业内部加剧了供需结构失衡,从而加倍放大了住宅类物业的市场风险。政府严格限制商业物业投资性购买的初衷是防范风险,如果放在以往经济背景下孤立地看似乎并不无道理。但是若将它放到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结构调整的大盘中去审视,就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许多弊端。2009年的市场实际就证明了其结果却适得其反,摁下了葫芦浮起了瓢,不但造成了商业物业销售不畅大量空置,同时还驱使住宅类的投资性甚至投机性购买出现不正常暴涨,对银行造成的风险不能说不大。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深刻的教训。
为了尽早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当前应从优化房地产市场内部需求结构入手,对已经过时的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我再次提议:
一.再次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效果评估,并加以适当调整,主要是将个人购置商业用房申请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调整为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调整为20年;放款条件由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改为主体结构已封顶;对“商住两用房”的贷款申请调整为按照个人住房管理。
二.建议将面向社会包括个人销售的商业物业的使用权(即所谓发证产权)年限由现行的40年或50年一律调整为70年,与住宅类执行同一标准。这样做,有利于社会性财产制度预期的稳定,对稳定人们的投资置业信心利大于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有益无害。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政府的管理与规范也日趋成熟完善 10-03-08
- 全新的财经电视专题节目--《商界纵贯线.. 10-03-06
- 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售假的.. 10-03-06
- 住宅类房产应以自住需求为主 10-03-06
- 广西等地的袋装白糖货源充足 10-03-06
- 浙江的早茶也提前上市 10-03-06



28.com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