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完备特许合同的重要性
一、案情介绍
原告:中科实业集团控股公司丝普纶分公司
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特许授权合同》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原告许可被告在使用了中科丝普纶材料的“北极绒”牌保暖衣的外包装及其他宣传材料上用中科的注册商标。但1999年11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在其未使用丝普纶材料的“北极绒”牌保暖衣及形体裤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且外包装上还印刷有“特许授权使用中科院科研成果丝普纶纤维”字样,并宣称其产品使用了中科丝普纶材料,以丝普纶材料独具特色的单向导湿、排汗、超保暖、轻爽柔滑等功能宣传其产品。于是原告以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和名誉权及同时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由被告承担侵权及违约赔偿责任。
二、审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丝普纶纤维,即细旦、超细旦丙纶长丝,是由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制,由中科院成功的将科研成果转化的新型原料,因其具有单向导湿、排汗、超级保暖等多种优异功能而具有广泛应用性,是首批国家科研工程确定的实施项目之一。为了保护无形资产,原告已向国家商标局就“丝普纶”、“Silpron”及相关图形申请了商标注册。为推广与扩大中科丝普纶纤维的应用,原告与被告协商,特许被告在双方确定的保暖内衣中使用由原告提供的丝普纶纤维,并允许被告在使用原告产品的保暖内衣外包装上标明“特许授权使
用中国科学院科研成果丝普纶纤维”认证语句及使用原告产品注册商标。但被告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商品根本不含有丝普纶纤维的情况下,仍在其商品上冒用原告产品标志和认证语句,并对商品质量和功效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结果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认可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其与原告签订的《特许经营授权合同》中详细地约定了什么是违约行为,并约定违约方要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在衡量了利弊得失后要求和解,原告考虑到这样可尽快解决问题并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于是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法院同意原告的撤诉请求。
四、简要评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最主要的是因为双方签订了严谨、全面的特许经营合同。目前,我国并未有一套成立的标准规章或法律条文来规范约束特许经营,也没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立法,这样一来,把特许经营纳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加以调整,就没有明确的选择了。而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对特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大部分还只能靠合同来规范,因此只能援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予以调整了。这就意味着签好《特许经营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经营中所需的各种支持和服务,受许人需对特许人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对价支付报偿建立的,其中特许经营权是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即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人是转让方,受许人是接受方。如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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